CRS正式启动,税务合规风险重重
CRS正式启动,税务合规风险重重
今年9月开始,中国开始正式根据CRS 准则交换金融账户信息。不单单是中国,许多国家也在今年9月起正式参与信息交换,其中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新加坡等国家。这些国家大多是华人移民的热门国家选项,大多数中国境内的高净值人士在当地也都拥有海外银行账户。
其实早在今年上半年,各国银行就开始采取行动来收集客户的税务信息。一般的方式是有传统信件,电邮,网银登陆界面提醒以及电话征询。大多数客户对于银行的询问都会按照要求填写了声明文件。也有少数人对于银行的征询采取不回复的态度,在这样的情况下,各国银行就可以按照本国法律冻结客户的账户。
各国政府愿意花费大量精力在开展CRS工作上,很大的原因是想要追查本国税务居民在境外的收入,从而能够通过这些个税的补缴来提升财政上的收入。在现行的税法下,大多数国家对于本国的税务居民都是可以对其全球的收入征收所得税的。在信息交流不通畅的过去,不仅仅是中国人,其他一些国家的高净值人士也会选择隐瞒自己的海外收入。因为在过去,直接隐瞒自己的海外收入是一种基本“零成本”的避税手段。这种“零成本”的方式也被很多高净值人士所“青睐”,但是随着体制的健全和信息系统的发展,在过去利用中国护照在境外开设的银行账户信息都会被交换回中国,显然过去这种“零成本”的避税方法已经不再适用。
CRS的实施所带来的影响不仅仅是在未来所有海外收入都将会曝光,对于过去所获得的海外收入各国政府依旧有法律追溯期,可以要求纳税人补交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和第八十二条,中国对于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追溯期为3年;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而对于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中国的法律追溯期看似和其他国家一样,比如美国(美国税法的法律追溯期也为3年),但是细究文字就会发现两者之间有很大的不同。中国的法律是排除了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和纳税人的计算错误造成欠税的情况,其他的情况基本都是适用无限追溯期的。也就是说,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中国税法是没有法律追溯期的。而相较于美国,美国的法律规定追溯期为3年,但是美国的法律追溯期的适用范围更宽更广泛,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美国纳税人不需要担心过期3年的税收重新被追缴的情况。所以,对于中国的税务居民来说,一旦其海外的收入,海外账户被交换回中国,其需要在中国补缴税收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这也是CRS造成人心惶惶的重要原因之一。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前几天中国个人所得税的修正案通过,其中对于中国税务居民的定义相较于之前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最新的修正案中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关于住所的定义,参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也就是说,大多数没有放弃中国国籍的海外华人,都很有可能被判断为中国的税务居民。因此,已经拿到其他国家绿卡在国外居住的中国人,在这样的情况下,很有可能会被判定为两个国家的税务居民。
举个例子,如果一个中国人X拿到了A国的永久居留卡,在一个公历年度中在A国居住超过183天,按照A国的税法被判定为A国的税务居民,同时由于X依旧持有中国护照,并且在中国持有房产,且父母亲戚都居住于中国,按照中国的现行税法,X依旧是中国的税务居民。假设X在B国开有银行账户,并且如实填写了自我声明,那么按照CRS规定,X在B国的银行账户信息应该同时交换给中国和A国。
但是,在征税上,由于国家和国家之间税收协定的原因,双方的税务局都是不希望看到这种一个人被认定为两个国家税务居民这种情况发生。所以,在国际上会使用“加比规则”来确定这个人的税务居民身份。“加比规则”一共有4条,分别是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和国籍,只有在前一条无法判定的情况下,才会继续使用后一标准。所以,已经移民的高净值人士也可以参考这些规则进行自查。
所以,单纯隐匿海外收入的避税方式在新的CRS环境下是漏洞百出的。而单纯找个非CRS参与国藏钱,或者利用某两个国家关系紧张而指望两个国家信息不交换也是不可取的,就像美国特朗普总统的前竞选经理Paul Manafort,由于之前乌克兰政府亲俄,Paul将来自乌克兰政府的顾问报酬都藏匿在海外银行,然后当亲俄的乌克兰政府被推翻后,Paul的一切银行信息也只不过是变为亲西方的乌克兰政府的投名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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